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与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与人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5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柴琛,主任。
上诉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9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郑吉喆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法官助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