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6962、269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新区大道旁混凝土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689413322。
法定代表人林启雄。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7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3275.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杨丽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