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388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同富裕工业园京基混凝土加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3322U。
法定代表人:林启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一凡,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98号珠华大厦八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25558764。
负责人:马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龙强,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被告:深圳恒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工业区52栋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U987K。
法定代表人:游鸿钦。
被告:张东风,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吴健,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东风、吴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