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7189号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同富裕工业园京基混凝土加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3322U。
法定代表人林佳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予皖,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佳,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龙井二路1号东江豪苑29C1龙井路东江豪苑1栋29B1、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16330X。
负责人李魏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3814.85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120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3814.8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的银行存款1413814.85元(账号:×××21)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的银行存款1413814.85元(账号:×××92)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413814.85元(账号:×××99)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支行的银行存款1413814.85元(账号:×××56)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