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财保47号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同富裕工业园京基混凝土加工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佳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法定代表人:高宗文。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0,412.8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险责任险仲裁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1年12月24日,本院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寄交的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70412.8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5××××0153-000001;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0××××0886;3.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5××××0153-000014;4.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账号为9410××××0000;5.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苑支行,账号为0302××××9531;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5××××0153-000013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2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