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491号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3322U。
法定代表人:林佳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璇,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D958K。
法定代表人:罗佳。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2063Q。
法定代表人:梁传定。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55087.28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55087.2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