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8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同富裕工业园京基混凝土加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3322U。
法定代表人:林佳豪。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康路荣德时代广场B座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D958K。
法定代表人:罗佳。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保康路荣德国际大厦A座4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2063Q。
法定代表人:梁传定。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4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易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55087.28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