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038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
被告: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小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