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连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三路旺业工业园7#厂房五层东边
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338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
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
年5月17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62935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连
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
19日11时10分,在后海滨路,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位
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
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
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62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