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742号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债权,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债权。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