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74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债权。现因山东***油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华波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