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107-1号
原告: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上排社区梅冚工业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峻帆,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10日,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长石联络线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承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编号ZTSDGFSB-2019-2239及《设备(钢盖梁)吊装、拼装合同》合同编号ZTSDGFSB-2019-2241。之后因项目实际重量与预算重量不符,原、被告因此而签订了ZTSDGFSB-2019-2239补1补2及ZTSDGFSB-2019-2241补1三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2020年4月3日,被告下属长石联络线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两份《合同封账协议》,双方确定《承揽加工定作合同》决算总价款为2,093,632.59元,《设备吊装合同》决算总价款为864,460.8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计付款1,810,981.2元,尚欠1,147,112.19元未付。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拒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7,112.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5,608.78元(从2019年9月1日暂算至2022年8月31日),以上合计人民币1,272,720.97元,以及从2022年9月1日起以1,147,11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提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长石联络线项目部作为甲方,与原告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承揽(加工、定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蒋燕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瑗
书 记 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