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02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跃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负责人:柴跃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娅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