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270号
原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610XXXX23759822A。
法定代表人:唐志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翌锟,男,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侠,女,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61XXXXMA6U7TX293。
法定代表人:王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改革,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洁,女,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经开区
原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家世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75元,原告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赵玉娜 送达时间:2021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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