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447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陕西扬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普全。
被告: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琼。
原告***与被告***、陕西扬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强晓晨
人民陪审员 高 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