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02民初2562号
申请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四层。
被申请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负责人:柴跃祥,经理。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东城丰祥源小区7号楼1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跃祥,总经理。
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东城丰祥源小区7号楼1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50万元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