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422号
原告深圳市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A座9JK,组织机构代码:76759261-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强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9号综合办公楼1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26971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0元,由原告深圳市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