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当事双方均未提交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均表示涉案房屋未办理合法的报批报建手续,原审法院径行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到期不再续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与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原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正确释明涉案合同的效力,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全面处理本案。由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汇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明亮
代理审判员路德虎
代理审判员朱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