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7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洛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盛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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