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4民初3907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
被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径贝工业园*栋*楼东。
法定代表人:纪洛衡。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龙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