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初2327号
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勘大厦7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47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3007546487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以公司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洋
审判员杨琨
审判员*维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