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8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勘大厦7H,组织机构代码:691164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杰。
上诉人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远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远志公司无需支付童杰经济补偿金12141.8元。
被上诉人童杰二审答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远志公司上诉主张童杰未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无需向童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远志公司确认童杰2016年1月17日未再上班,童杰则主张其系2016年1月19日未再上班,双方虽对离职时间存有争议,但对童杰已离职的事实并无异议。而关于离职的原因,远志公司与童杰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依照公平原则,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远志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远志公司应向童杰支付经济补偿。故一审判决处理正确,远志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远志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远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伊
代理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