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诗展览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田寮大厦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6653U。
法定代表人:林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诗展览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诗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149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2997499041320190015826《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诗展览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149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