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华路新世界家园1栋2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爵士大厦1楼P7.P8.P9.P10.P11.P12。
法定代表人左山,总经理。
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95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黎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