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申3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华景乐园5楼东区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760XW。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盈,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爵士大厦1楼P7.P8.P9.P10.P11.P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15392J。法定代表人:左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搜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对华诺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华诺公司委托代理人***、陶盈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搜浩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亦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3年11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搜浩公司支付华诺公司工程款24万元。华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1-2号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搜浩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311-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申请人搜浩公司90.95元,未发现被申请人搜浩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搜浩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韦强、罗华等两名自然人和搜浩捌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酒吧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
申请人华诺公司系被申请人搜浩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经强制执行,申请人华诺公司对被申请人搜浩公司享有的债权未获完全清偿,被申请人搜浩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搜浩公司系企业法人,申请人华诺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搜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搜浩捌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霍雨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