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49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华景乐园5楼东区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760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搜浩捌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55幢30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876455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搜浩捌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87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