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88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写字楼7EN,组织机构代码:55866569-3。
法定代表人:蔡宗灿。
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溪大道珊瑚湾畔湖径2号,组织机构代码:MA5AYL4J9。
法定代表人:苏灿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车辆登记资料;
三、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四、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立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