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7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11178E。负责人赵胜军,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璐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办公楼21E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5693R。
法定代表人蔡宗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深环宝罚字[2019]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撤回对深环宝罚字[2019]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施东辉
人民陪审员  朱雪梅
人民陪审员  金海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温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