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0679号
原告:上海晓行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夕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福星,男。
被告: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英。
原告上海晓行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晓行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行金属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宸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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