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81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冻结其相关的银行账户(余额基本为零),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收悉后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雄
审判员 陈 科
审判员 黄 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巫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