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03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写字楼7E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5693R。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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