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写字楼7E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5693R。
法定代表人:***。
***诉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1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账号4420********内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现***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账号4420********内的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