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11654号
原告:**,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身份证号码:44152219671009429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5586656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1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7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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