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4203号
原告:深圳市宝源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269号椰风西岸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84580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一区、二区、三区、写字楼7E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5693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源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岭南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源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4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源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