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118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5579J,住所地深圳。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02.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448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全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