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道延长线亿易通智慧城市体验园大楼2楼,统一机构代码:91520303MA6E8B178P(1-1)。
负责人:尹树能。
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与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1楼1106室,统一机构代码:91440300553875579J。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
被申请人:**,男,19xx年xx年xx日出生,汉族,遵义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陆骏,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深圳前进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深圳高新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海湾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206100元为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深圳前进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深圳高新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x、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海湾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共计冻结金额以22061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仕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任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