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八路与中康路深燃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杜娟,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月朗苑**商业109iv>
法定代表人:杨智。
上诉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杜娟、深圳市西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协议书》产生的本案争议,涉及到工程结算,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