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290号
原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8327H。
法定代表人:靳方景。
委托代理人赵楚君,女,汉族,1996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和,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尹树生,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与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1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5579J。
法定代表人:戴贞敛。
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762.10元,本院收取16381.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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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严伟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