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终30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千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启源公司)、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二审调查询问**和以及核实一审案卷送达材料后查明,一审法院对**和采取的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和缺席判决,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二审案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5.3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