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8232号
原告:深圳市闽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45号西北工业大学三航科技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与梅坳八路深烯大厦B座11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闽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闽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闽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