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3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璟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风凰北横路242号2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M22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与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1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557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璟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8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履行金额为10350000元,执行费777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8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8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鹏源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