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8民初2234号
原告: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兴业大厦40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3E。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L。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金伟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