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078号
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中**安居鹿创意园B313。
法定代表人:尚振伟。
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华丰互联网+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林振裕。
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5元,由原告韶关市科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强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兴裕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