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4104L。
法定代表人:林振裕,总经理。
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市区六号街以西4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200456018428C。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揭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