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601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7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2元,减半收取289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