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8511号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计岭工业路6号1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06598B。
法定代表人:霍克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6楼1609-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91816。
法定代表人:黄少安。
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42K。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4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47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