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执保199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钟祥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D4栋1楼。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道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