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兴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91726T。
法定代表人:黄树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才,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83441。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674.4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674.4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巧漩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兴环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91726T。
法定代表人:黄树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才,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83441。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674.4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1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674.4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