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4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铭,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水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信义领域研发中心8栋1315。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华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