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4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自身原因,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05元,减半收取为998.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炜丹
吴静虹